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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政办发〔2005〕131号
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市各委、办、局,市各直属单位:
  市安监局《关于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负责人带班生产的意见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三十日

 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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